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162次
【案件简介】
原告阳某(男方)、被告李某(女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欧阳某,但该女带有先天性心脏病,一直由阳某父母抚养。后因家庭琐事、小孩问题、性格方面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家庭矛盾也不断加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后虽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阳某多次想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随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案件办理】
律师接受原告阳某委托后,了解原告家庭情况、离婚意向并告知法院离婚诉讼一般处理方法,但本案又因被告李某系法院书记员,案件办理存在很多案外因素干扰,同时考虑到小孩疾病因素,故建议原告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律师经过多次与李被告某沟通、调解未果,在确认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后律师不顾案件认为因素干扰,依然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积极搜集证据、派出认为因素不正常干扰、与法官沟通交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