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5 12:12:12 已被浏览1359次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某网络公司于2012年3月注册取得甲域名后,被告网络公司于2014年7月注册取得乙域名,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cn”下的二级域名,两个域名组成字母和数字相同,仅后2个数字的顺序存在差异。且原被告的上述域名所对应的网站内容近似,功能相同,服务的客户群体一致,构成相似,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域名以及所对应的网站的误认和误访。原告认为其域名系研发团队耗时半年研发,耗费大量财力推广,倾力打造的信息平台,被告注册相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原告网络域名。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侵权域名并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研究涉案域名注册、使用情况,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域名属于恶意侵权,构成不争的竞争。积极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律分析。
最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被告公司对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已侵害了原告对在先注册域名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构成侵权;同时,原被告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