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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坑式辩护终结,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

发布时间:2025-06-28 10:42:49 已被浏览16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笔者评】近年来,法律援助律师占坑式辩护屡见不鲜,尤其在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出现,如劳荣枝案、货拉拉司机案、无锡梁亮案、鹰潭吴敏案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再以刑事诉讼法规定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能聘请两名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办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援助律师占坑式辩护广受司法界诟病,甚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专门对此提出异议、申诉、控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愿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作案,归根结底是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明知其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肆意为之。

占坑式辩护现象,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没有善意司法,突破了法律底线;另一方面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狼狈为奸,胡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法律援助工作,但法律援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因经济困难未能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基本的辩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应当终止援助,避免占坑式辩护。

现最高院、最高检作出《批复》,意味着臭名昭著的占坑式辩护将成为过去式,也意味着那些出现占坑式辩护的案件显然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一个正义的、显而易见的底层逻辑,要想在实务中得到落实都面临如此大的阻力,可见司法机关并没有那么讲道理和坚守“公平正义”。时至今日,不知道劳荣枝案、货拉拉司机案等案件的承办人及背后的决策者是否会有一丝丝愧疚之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释〔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人选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本文章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地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9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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