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7 23:31:31 已被浏览10705次
重磅喜讯:谷德律师代理的李某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
检察院不起诉,李某被释放重获自由
【案情介绍】
2017年,陈某在北京注册成立某未来科技公司。随后召集李某到公司开发“U8”等盒子从事利用模拟点击的方式给手机转入APP的工作。经办案机关鉴定,该系统存在被增加第三方应用程序、删除和隐藏手机自带的系统应用程序、修改手机系统功能设置的情况。
2018年4月,李某、陈某等人因为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而被长沙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羁押带长沙市某看守所。
【家属千里迢迢从河北赶往长沙,聘请谷德律师】
犯罪嫌疑人李某,原本系河北某人,在北京工作,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到长沙。其远在河北老家的父亲通过朋友、网上获知谷德律师刑事辩护的专业经验,千里迢迢赶到长沙,聘请谷德律师做其女儿的辩护律师。
建立委托关系后,家属希望谷德律师能够为其女儿提供法律帮助,将来能够判缓刑。
【谷德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不起诉,李某被释放】
谷德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了解案件进程。经过了解,发现,李某此前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给办理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经不断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的细节进行确认和研究,全面了解案情,谷德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事实行为、主观目的进行研判,根据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相关办案经验,认为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即便检察院起诉李某,法院判处缓刑是可能的。
审查起诉期间,谷德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多份不起诉李某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及监所部门的检察官沟通数次,旁敲侧引地将不起诉意见传达给检察院。最终,谷德律师的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李某不起诉,予以释放。

2019年5月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经过律师的努力和工作,被羁押在长沙市某看守所近一年的李某终于被释放,走出看守所,获得自由。

【谷德律师办案心德】
1、聘请尽职负责律师很重要。本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李某的母亲千里迢迢从河北赶来,几经选拔,最终将案卷交给谷德律师代理,谷德律师会秉承穷尽一切办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行辩护,这是当事人的幸运。
2、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很重要。一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起诉或是缓刑,或是重刑,除了与案件事实本身有关,更与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法律意见有关。专业的律师可以发现对当事人有利,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法律,并取得办案机关的认可同意。而非专业的律师不能发现,结果是错失了良机。
3、聘请律师要提早。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立即聘请律师,效果更好。本案中,李某尚不构成犯罪。若当时家属在李某刚被刑事拘留后就聘请律师介入,争取不批准逮捕,一则可以取保候审不被羁押(李某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年之久),二则不需要承担被起诉这样大的风险。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