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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因不服以“渣男”命名菜品被罚,起诉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15:16:06 已被浏览309次

近年来,“渣男”一词的兴起让许多行业看到商机,以此为噱头制造热点带来流量,不仅自媒体行业广泛将其使用引流,甚至餐饮行业也经常使用类似于“暴打渣男”等词汇来命名饮品、食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例判决将这种行为明确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背景阐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某公司在经营的餐饮店广告牌上,使用“渣男”“渣男土豆”“ZHANAN MEIYOU HAOXIACHANG”等文字招揽顾客。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广告涉嫌违法,责令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公司则认为,菜品名称与其外形非常匹配具有创意,且广告牌上的文字意为“消灭渣男”,顾客因为品尝菜品心情变好,所以广告内容是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并非违法,于是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牌上的“渣男”等文字,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推销菜品。“渣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主要指那些抵制不住“诱惑”、对待感情不专一的男人。以该词命名商品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可能会造成不良价值观的传播。

公司所使用的广告,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背道而驰,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禁止情形的广告,广告主应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本案涉案公司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拆除争议菜品广告立牌、修改菜品名称,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万元,已属大幅减轻处罚,裁量适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在使用热门词汇作为广告宣传时,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渣男”作为一个在道德领域的负面词汇被使用于餐饮广告上存在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言语表达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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