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8 11:33:12 已被浏览325次
近日,法象律师办理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仅承担10%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恪尽基本安全注意义务,承担5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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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丙经营部、丁公司及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24)湘0111民初3665号
当事人:丁公司
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某甲系经常从事安装工作工人,被告丁公司系中间介绍人,将接到的雨棚安装等事宜转介绍给被告丙经营部,被告黄某系被告某乙的雇主,黄某从被告丁公司接下案涉雨棚安装业务后介绍给被告某乙,事发时某乙找了原告某甲代替去做。2023年6月,业主方与被告丁公司协商新增雨棚安装项目,被告丁公司随后告知被告黄某,要求其上门量尺寸并安装,议定价格2900元(包材料与安装)。2023年7月16日,被告黄某向被告某乙发送案涉地址及尺寸、颜色、材质等,要求其上门安装雨棚,被告某乙称时未谈及安装报酬,很久后收到被告黄某700元。2023年7月17日,被告某乙将该地址、尺寸、颜色、材质等转发给原告某甲,要求其上门安装,原告与工友陈某共同上门安装雨棚过程中,从现场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后即转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合计14940.14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4602元及鉴定费2300元,并主张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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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象律师办案思路、办案过程及主要观点
通过了解案情、研究证据,法象律师认为:1、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栏杆安装,因偶然认识到被告丙经营部的经营者,遂将接到的雨棚安装等事宜转介绍并收取部分介绍费,丁公司不是本案提供劳务者的雇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提供劳务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安装工作的危险性,其缺乏相关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3、提供劳务者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应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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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被告丁公司从业主处承接雨棚定作业务,后将之转包他人完成,事发新增雨棚业务实系被告黄某承接,其将安装事务交由被告某乙负责,被告乙再指派原告某甲与陈某具体执行。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告丁公司、黄某、某乙之间顺序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某乙与原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均非单纯业务介绍。原告是否系前往查看水管过程受伤无从确知,即便如此亦系受指示而为,不影响侵权责任成立。二、原告某甲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其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恪尽安全操作规程与基本安全注意义务,罔顾自身安全而置身明显险境,酌情由其自负50%事故责任;被告某乙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亦懈怠现场安全管理,应承担30%事故责任;被告丁公司与黄某将风险事务层层转包缺乏安全生产条件个人,存在选任指示过错,各应承担10%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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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某甲31468.61元;二、被告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某甲15856.25元;三、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某甲15856.25元;四、驳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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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其适用法律问题比较简单,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以前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在上游的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情形除外。
本案法象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丁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认为丁公司存在指示、选任过错,判决丁公司承担10%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没有起诉业主方。但实务中,原告一般都会将业主方一并起诉。此类案件中,裁判者偏向于让整个链条上的人都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不惜宽泛地认定选任、指示过错。对于那些不需要施工资质的定作任务,业主方往往谈不上选任错误,但仍有法院判决业主方承担少许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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