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05-27 21:37:02 已被浏览55次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一般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在执行程序中肯定会遇到的问题。法象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1.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8日实施,以下简称《批复》);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解释》)。
2.计算方式:
2014年8月1日之前(以下简称“旧计算方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之后(以下简称“新计算方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跨越2014年8月1日的,以2014年7月31日为界限,之前(含当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旧计算方式计算,之后的按照新计算方式计算。
二、金钱债务(含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1.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05月18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清偿顺序结论:存在理解上的争议。
①第一种理解:金钱债务(含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比例清偿。
②第二种理解:优先清偿金钱债务(含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产生的原因:
第一种理解认为,《批复》第二条和《解释》第四条是针对不同情形作出的规定,《解释》第四条是针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而《批复》第二条是针对本次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因此《解释》第四条规定与《批复》第二条规定同时有效。
第二种理解认为,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已经覆盖了《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批复》第二条规定已经失效。
3.实务建议
作为申请执行人,一律按照有利于被执行人的原则,先冲抵金钱债务,再抵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的做法,被执行人不会再提异议,且便于计算债权本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金钱债务中的债权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六十一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清偿顺序结论
已执行到的款项,优先清偿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