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0-20 23:34:30 已被浏览16次
如果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您配合冻结您欠别人的钱,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是很常见的,有些人不懂得处理,还因此吃了大亏。



今天收到长沙中院的一个二审胜诉判决,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案子是这样的,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审被告,我们把他叫做张三,对方是一审原告,我们把他叫做李四。李四是从我们的当事人张三手里租了房子用于经营旅馆。2018年的某一天,李四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李四协助冻结王五要收的租金,据说王五是另外一个案子的被执行人。李四签收协执时,法官告诉他千万不要把租金支付给王五,要付也只能付到法院账户上。后来,法院找李四提取王五的租金时,李四说付给了张三,于是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限李四追回租金,否则就要执行李四。这时候李四就慌了,向法院起诉了张三,要求张三退还租金,也就是我们这个案子。我们代理张三积极应诉,认为张三正常收租没有任何问题,我们还明确建议李四对法院发出协执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撤销之前的协执,但张三和他的代理律师没有采纳我们的建议。最终,一审驳回了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四不服,提起出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能有些人要问了,为什么法院会发协执给李四?租房子给李四的人并不是被执行人王五呀!这个问题问得好。因为王五是前房东,后面王五把这个房子卖给了张三,张三重新和李四又签了新的租赁合同。所以,李四作为协助义务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那个协执。从二审的判决来看,二审法官和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
所以,杨律师告诉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能傻傻地接受,应当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1.自己是否是有协助义务的主体;2.自己是否有协助的能力;3.要协助的内容是否真实存在。从主体层面来说,如果法院要求车管所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子,那明显就有问题;从协助能力方面来看,如果法院要求车管所给蓝牌车上绿牌,明显也有问题;从协助的内容方面来看,如果法院要车管所查封一辆根本不存在的机动车,明显也有问题。具体到本案,李四根本不欠王五租金,法院要求李四协助冻结王五的租金,李四既不是协助主体,也没有协助能力,要冻结的租金自始就不存在。李四当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因此,如果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首先不能随便签字,还是要弄清楚来龙去脉;其次,如果不小心签了,也要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没有问题,那么一定要善意履行协助义务,一旦拒绝履行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有的损失都要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