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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0-23 23:28:00 已被浏览14次

执行过程中,能否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搞了这多执行案件,这个问题我一直没有解决,有的法官同意给我们查,而有的法官却不同意给我们查,确实让人很头疼。在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来分享下一个炸裂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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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三是一位女士,光在某一个区法院就有几十个执行案件,其他法院也有一些,粗略估计债务金额不会少于2个亿。我们当事人的债权金额是500多万元。

张三女士的确有胆有谋,她疯狂地从别人手里借钱,在二零一几年房地产行情好的时候,作死地囤房。后续我们查到,张三女士在市辖区范围内一共有70多处房屋,团队的同事亲切地称她一声“房姐”。光这些还只能说明张三女士有勇,真正有谋的地方还在后面。等房价逐步下跌,张三女士肯定一下子处理不了这么多房子,她就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从银行变现。等名下所有的房子都变现后,张三女士再也不还款了,所有的债权人,包括银行拿她一点办法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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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途接受委托介入执行的,所以办案法官对我们的态度并不好。我们申请了几个常规的调查令,法官都同意了,其中就调取到了张三女士的不动产转移情况,发现了很多线索。张三女士曾经把4套房子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过户给其配偶,进而让法院发现不了这些房子。我们认为这涉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所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调取张三配偶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法官口头答复不同意,理由是张三的配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我们跟法官说,这4套房子总共1000多平,价值不小,就这样转移到他老公名下,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就是要法院查控不到这些房产,逃避执行;现在我们已经把过户档案调出来了,当然要核实这4套房子的情况。法官说,核实可以,但不给你们律师开调查令,由法院自行核实,核实之后再告诉你们。我又求情说,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给开调查令,我们也是为了办案,并没有其他目的,并且可以签承诺书。法官还是不同意,说涉及案外人的隐私。我于是又要求法官提交合议庭讨论一下。昨天,我又找到法官,法官说目前还没核实清楚。没有律师调查令,光靠法院,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核实清楚,现在法院执行局真的太忙了。

关于能否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这里规定的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明文规定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有份额,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也可以执行。但到了这里,很多执行法官就绕不过去了。他们经常说,你提供了线索证明他配偶名下有共有财产的话,我们可以执行;但你要我们去查他配偶名下的财产,我们不查。这就陷入了一个死局,法院不查又怎么知道他配偶名下有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是没有权利去查的呀!

既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那就要允许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允许调查,那么所谓的允许执行就要落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被执行人配偶个人隐私方面的考量,在此种情况下,孰轻孰重是不言自明的。

关于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值得专家学者们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否则,实务中仍会尺度不一、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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