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象发布 > 文章详情

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流水时,如何确定起止时间?

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1-07 20:39:54 已被浏览16次

今天又和执行法官争起来了,要不是执行局领导调和,差点就要和法官怼起来。我们申请调取被执行人自债权发生之日起的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执行法官不同意,只同意调取自起诉之日起的流水。

案件是这样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原先是好朋友,当时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大房子,还开着一辆进口的路虎揽胜。当事人觉得借钱给被执行人有利息可图,就前后出借了100多万。刚开始,被执行人还能按时付利息.可2022年之后,被执行人逐渐不按时付利息了,2023年后是一分钱也不还了。然后当事人就起诉、执行,但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事人偶然刷到我视频,然后委托我们团队代理他的案件。不瞒你说,我们的思路就是想办法搞钱,实在搞不到钱就搞人。那么怎么搞钱呢?就要去找被执行人的钱在哪里或者转到哪里去了。目前,我们已经调取了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房产、车辆的证据,正当我们打算进一步挖掘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的时候,就出了这个问题。

20250305114513468024256202.jpg

这也不是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了,上半年我们在东莞的一个执行案件也是如此,各种与法官软磨硬泡、沟通协调,法官最终还是没有同意。问题是,起诉之后我们一般都会做财产保全,调取起诉之后的流水有什么意义?如果债务人在起诉之前就已经转移财产了呢?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法官难道不知道吗?显然不是,法官常常说怕侵犯到被执行人的隐私。

那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到底是什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于是有些法官认为,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无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否则就侵犯了被执行人隐私。所以,只准许调查判决生效之后的流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所以,有的法官认为,只能调查执行前一年的流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所以,有的法官认为,可以调查起诉之后的流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五百四十条、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有的法官认为,可以调查五年以内的流水。

截屏2025-11-06 23.25.04.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且,还有入库参考案例(案例编号:2023-05-1-301-001,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支持这种逻辑,哪怕是诉讼之前转移财产,也构成拒执罪。

关于这个问题,牵涉到了这么多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不同的规定还得出不同的答案。

我认为,一般要允许查询自债权发生之日起的流水。自债权发生之日起,被执行人就是债务人了,虽然债务可能还没有到期,更没有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客观上债务人是负有义务的,所以债务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又因为债权发生之前的情况不会加重债权人的义务,所以对调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也是应当的。所以,查询自债权发生之日起的流水,基本上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若案件有特殊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恶意举债、逃避执行等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就要不加限制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最后,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调取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的问题,之所以实务中意见不一,还是因为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我建议最高院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指引。


联系方式

电话:0731-88851799

微信公众号:法象律师(faxianglawfirm)

邮箱:admin@faxianglawfirm.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天华路147号C栋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2024 faxianglawfirm.com,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40429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