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1-13 20:29:18 已被浏览59次
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该怎么办?其实还是有很多办法突破执行的。今天,我结合一位网友咨询的案例来讲一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终本之后,寻求突破的一个重要途径。
这位网友是前两天联系我的,他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经终本快十年了。在看了我的视频之后,也许这位网友心里又燃起了一点希望,所以来咨询我看能否突破。我问了他几个关于被执行人的问题,然后开始在分析这家公司,争取找到突破点。虽然外地的案件,我们一般不会垫付差旅费,但缘分一场,就算不代理他的案件,也可以给他一点好的建议。

首先,我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到了被执行人有十个执行案件,多数是比较久的积案,说明这个公司暴雷很多年了。但2024年又出了一个新案件,说明这家公司可能还在默默经营。另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公司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这个是一个好事,注册资金越大股东的责任就越重。再看他的成立时间是2009年,我顿感不妙,因为那个时候注册资本是实缴制的。再看被执行人公司的变更记录,发现它的注册资本是在2019年增资到3000万元的,所以我估计增加的2900万元是认缴的。再查下了一下企业年报,确认了是认缴。到这里,我就建议这个网友追究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的责任,要求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途径之一。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所适用的法律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司只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就符合破产条件,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就可以加速到期,股东就需要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2024年之前将这条路跑通的律师,都是非常了得的律师。
二、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法律依据就简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所以,2024年之后,此类诉讼如雨后春笋,逐渐多了起来。
法律依据已经很清楚了,具体该如何操作?同样有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方案,是另行起诉,要求判令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那么,两种方案哪种好呢?要视案情、视法院而定,第一种方案看似直接,可以不通过审判程序,但实务中并不一定便捷,很多法院是直接驳回,告知当事人另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所以,不但不便捷,反而还浪费了追加的时间,关键是追加程序里做不了财产保全,会打草惊蛇。而第二种方案可以悄无生息地把股东的财产保全了,而且也不见得会浪费时间。我在实务中更多是选择第二种方案。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很多人为了让公司看起来实力更雄厚一点,会选择增加注册资本。现实中,很多公司只是一个空壳,赚的钱都流入了公司股东手里,甚至绝大部分人连注册资本都没有实缴。那么,在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就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追究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