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1-25 21:02:39 已被浏览28次
上周,我们在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递交拒执罪控告材料的时候,有一位警官说,申请执行人不是拒执罪的被害人,拒执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以前我就刷到律师同行遇到过这种情况,说是检察院不认可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害人的身份,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出庭。今天,我是这么回应警官的:“这个问题有争议,之前是有办案机关这么认为。但是,假如申请执行人不是被害人,为什么允许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呢?”警官于是就不说话了。
现场沟通往往是简单粗暴的,要严谨地解决一个法律问题,还是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梳理。那么,申请执行人是不是拒执罪的被害人这个问题,到底该如何厘清呢?
第一,我们要了解刑事领域的被害人这个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被害人应该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拒执罪侵犯的法益到底是什么。拒执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位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的罪状,拒执罪侵害的法益显然包括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一个罪名往往可以侵害多个法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显然也会损害申请执行人作为胜诉方的权益,所以申请执行人一般也是拒执罪的受害人。为什么说是一般呢?因为还有特殊情况,比如说被执行人因为辱骂、殴打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打砸执行车辆等行为(但依照判决清偿了债务),构成拒执罪的,申请执行人就不是被害人。
第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作为拒执罪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当然可以是拒执罪的被害人,但不必然是拒执罪的被害人。但是,被执行人欠钱不还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显然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欠钱不还构成拒执罪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当然是拒执罪的受害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控告,也可以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