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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的,该怎么处理?

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2-07 10:26:36 已被浏览20次

执行完毕之后,再审判决撤销了原执行依据,作出了新的判决,到底该怎么处理?前几日有一个网友咨询的案件就出现了这个问题。

案件是这样的,这位网友是原告,根据原生效判决,被告除了要返还原告投资本金383万元之外,还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后20日的利息。原告一边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面申请再审和抗诉。2022年4月3日,生效判决执行完毕,法院执行了被告993万元本金、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按照执行完毕结案。2023年,因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改判被告除返还383万元之外,还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于将利息计算日期提前到2010年1月1日,截止日延长至实际还清之日。再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方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同意恢复执行并向被告方发出了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850万元。被告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根据生效的再审判决,被告方只差45个月的利息合计346万元,不是执行通知载明的850万元。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执行依据被撤销,该怎么办处理?二是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该如何理解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执行依据被撤销,该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5]执他字第25号)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可见,执行裁定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撤销。执行完毕之后,如果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的,执行法院要根据新的新生效法律文书,分别处理。如果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如果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额超过原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则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回转也需要立执行案号,参照执行程序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法院只是裁定再审,尚未作出再审判决,暂时是不能申请执行回转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该如何理解。

本案当中被告方已经支付了990万元,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里有这么一句话“本案诉讼过程中或者原审判决之后,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到位的财产,应当依时间节点和款项的本息性质相应扣减,并不再计算对应的利息。”

原告、被告、法院对这句话的理解出现了很大的争议。原告计算的执行标的额1000多万,被告计算的执行标的额为346万,法院计算的执行标的额为548万余元。

我认为,再审判决里的这句话并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原判决已经被撤销,不再是执行依据,所以应该按照新的再审判决来执行。所以,新的再审判决之前已执行到的款项或者当事人自行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时间节点确定还款的本息性质,并相应扣减掉,已经扣减掉的本息,当然不能再计算利息。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可见,债务的清偿是有顺序的,除另有约定之外,应当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本案已经执行到的993万元,要遵循“先息后本”的规则进行清偿。本案原告、被告、法院三方计算的执行标的额各不同,实际是适用不同的债务清偿的顺序所导致的。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如果出现执行完又再审改判的情况,第一步是根据新的再审判决结果,决定是执行回转裁定还是继续执行。如果是继续执行,那么原来已经执行的款项应该视为判决前履行的债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清偿顺序或者法定的清偿循序来抵扣债务,进而计算出还要继续执行的标的额;如果是执行回转,则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款的当事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立案执行。如果任何一方对执行标的额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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