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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从什么时候开始隐藏、转移财产,可以构成拒执罪?

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5-12-11 00:19:50 已被浏览81次

从什么时候开始,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构成拒执罪?是开始执行之后?是判决之后?是起诉之后?还是起诉之前。这个星期,已经不下十个网友问了我这个问题。今天,咱们来理一理。

首先,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只规定了拒执罪的罪状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没有直接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被执行人可以构成拒执罪。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可能构成拒执的主体一般是被执行人,但也可能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甚至其他妨碍执行的人。

其次,看全国人大关于拒执罪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只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没有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构成拒执罪。

再次,看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拒执罪的管辖、自诉、从宽、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构成拒执罪。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从判决、裁定生效开始。2024年12月,最高院、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第一次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的时间点明确为诉讼开始后。而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后。所以,目前明文规定的最早时间是起诉之后。

最后,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编号:2024-18-1-301-001,入库时间2024年6月13日)。该案中,被执行人在起诉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隐藏、转移财产。法院认为,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于是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笔者非常赞同这个入库案例的观点。假如原告方2025年1月1日起诉,被告方为了逃避债务在2025年1月2日转移财产,与在2024年12月31日转移财产有什么区别吗?如果只看时间,前者构成拒执罪而后者不构成拒执罪。但平心而论两者在性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本质上都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拒执罪案件时遇有类似情况的,应当参考该入库案例作出判决。另外,2024年12月,最高院、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该参考案例也没有被撤下来,可见最高院的意见是明确的——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起诉后即可构成拒执罪;但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起诉前隐藏、转移财产也构成拒执罪。

司法解释与入库案例的关系。为什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被执行人起诉后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却又在入库案例中认可被执行人起诉前隐藏、转移财产也构成拒执罪呢?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呢?

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拒执罪入罪体系。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起诉后隐藏、转移财产,就可以直接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如被执行人在起诉前隐藏、转移财产,并不能直接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法排除被执行人合法处分自身财产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在司法解释中一刀切地作出此种规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如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为了逃避将来的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也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而构成拒执罪。所以,《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诉讼开始后”只是明文规定可以入罪的时间点,并不排除更早的时间点也可以入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在债务发生之后,被执行人有为了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都有可能构成拒执罪。但被执行人在起诉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还需要有其他的事实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是为了逃避将来的执行,而不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处分自身财产。现在的债务人是越来越狡猾,很多债务人从债务发生之日起就谋划着隐藏、转移财产了,此种有预谋的拒执行为比判决生效之后才隐藏、转移财产更加隐秘、更加难以查证,所以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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