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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是否具有溯及力?

作者:杨大宏    发布时间:2026-03-31 22:02:30 已被浏览6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网友问了我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在起诉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请问能否适用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涉及到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接下来,笔者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可见,除了有特别规定之外,新法新规一般不能管过去的事情,司法解释一般也遵循这个法律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总结下来就四句话:

第一,新司法解释从发布或规定的日子起生效;

第二,要是旧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旧司法解释的,新司法解释生效后才处理的,就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旧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旧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新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更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四,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因新司法解释出台而再审改判。

最后,回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上面来。以前的拒执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何时隐藏、转移财产可以构成拒执罪”这一点并没有规定。这次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是第一次把 “起诉后”这个时间点明确下来,属于全新的规定,不是修改旧规定。并且,从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程度上的规定,并不说被执行人在起诉之前转移、隐匿财产就不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有入库参考案例,被执行人在起诉之前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也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结论是明确的:被执行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只要没有被追究拒执罪或者案件还没处理完,完全可以适用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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