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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一览表(最全)

发布时间:2019-05-07 17:40:10 已被浏览10246次

前言     高院、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知多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引发很多律师同仁转发、普及,但是《通知》里面内容都与此前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相融合。所以,仅仅看这些文件,一般企业家、当事人很难明白自己案件是否归属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

谷德律师恰恰就不仅告知当事人、企业家一些法院通知文件,更重要的是让企业家、当事人、老百姓一眼看清楚自己案件、自己所在省份涉及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回顾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 。

2008年3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0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2018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最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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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2019年4月30日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地方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关于调整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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