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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院判决小说《锦绣未央》侵权,电视剧《锦绣未央》也侵权吗?

作者:谷德法律    发布时间:2019-05-08 20:06:25 已被浏览8788次

法院判决热门小说《锦绣未央》构成侵权

热播电视剧《锦绣未央》也构成侵权吗

【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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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5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锦绣未央》侵犯作家沈文文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以下简称《身》)著作权一案进行作出判决,认定周静侵犯了沈文文著作权,判令其立即停止对《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65万元。

【《锦绣未央》侵犯《身》著作权案件透视】

原告:《身历六帝宠不衰》(以下简称《身》)的作者沈文文

被告:热门小说《锦绣未央》(又名《庶女有毒》)的作者周静(笔名: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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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小说《锦绣未央》的作者周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2)在“潇湘书院”网站、《新京报》上刊发道歉声明;

(3)当当网所属的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锦绣未央》一书。

状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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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其以笔名“追月逐花”创作了小说《身》,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的小说《锦绣未央》存在以下侵犯著作权行为:

(1)未经许可,抄袭《身》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2)将小说进行网络登载、出版社发行、图书销售。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该行为已侵害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当网”亦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

【法院一审判决:小说抄袭 赔偿原作者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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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理由;

(1)根据《身》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可以确定沈文文为《身》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2)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其中116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

例如,《锦绣未央》第14处第66句:“众人吓得鸦雀无声,李长乐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

《身》为“大家吓得鸦雀无声。杨勇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

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

如第49处,《锦绣未央》为“然而等她回过头来,只见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显得高高的颧骨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身》为“但等他回过头来的时候,还是吓了一跳。只见他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刀削般的面孔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两部小说都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3)《锦绣未央》采用了《身》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

如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丞相父亲”等具体的人物;

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

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等矛盾冲突等等。

判决结果

(1)被告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

(2)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

(3)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维权费用1.65万亿元

【谷德律师分析】

1、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较多的类型,而近年来多发生在网络小说对此前纸质小说、文学作品的抄袭(包括文字、文句、场景及文学上所称的”桥段“等)。原因既有网络小说写作、创作的时间短、作者文学及创作水平底、追求商业化、面向网络大众,而此前的纸质小说的创作时间长、追求文学的审美、作者创作水平及文学功底厚等原因,同时还有目前很多小说、文学作品作者的学术道德问题、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高及维权难、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成本底等等原因。

本案中,小说《锦绣未央》确实存在很多侵犯作家沈文文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之处,同时具备了网络小说一旦畅销就开始陆续在网站刊载、出版社出版、销售书籍,甚至有影视公司投资就开始制作成电视剧(如热播剧《锦绣未央》)的现象。

2、小说《锦绣未央》侵权,则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锦绣未央》是否侵权?

小说、剧本、电视剧的法律关系。电视剧的制作来源于剧本(电影对剧本的改编、演绎、表演等),剧本来源于小说(剧本对小说的改编,要征得小说作者的授权同意),三者关系密切。小说(包括网络小说、纸质小说)属于文学文字作品,剧本也属于文学作品,而电视剧属于影视作品,三者都是独立的著作权,且具有不同的著作权人。

小说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剧本、电视剧未必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是若剧本中的文字、语句、场景等等与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必然也会与被侵权小说存在相似,也存在侵权,而若电视剧中的演绎直接与被侵权作品也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

电视剧《锦绣未央》也会存在涉嫌侵权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侵权,则电视剧将面临下架、停止侵权、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目前被侵权人《身》的著作权人仅仅起诉小说《锦绣未央》的作者周静侵权,还没有起诉电视剧《锦绣未央》侵权。虽然电视剧属于影视作品,与《身》作为文学作品属于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但是并不排除侵权的可能性。一旦经过认真分析、考虑,被侵权人起诉了电视剧制作方,则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纵然电视剧一定不构成侵权,也会因为小说《锦绣未央》的侵权遭受影响,包括来自观众、读者等等。

任何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人的汗水、心血、智慧的结晶,值得每个人去尊敬、保护,不侵犯、不抄袭。著作权人的权利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传播智慧、传播知识的载体,值得国家、社会用行政管理、法律审判的守护,值得自治组织、个人去自行约束。

附: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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