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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办借款人死亡且资不抵债重大借款纠纷案,帮债权人实现回款率超50%

作者:谷德法律    发布时间:2020-08-30 10:39:33 已被浏览2972次

律师巧办借款人死亡且资不抵债重大借款纠纷案,帮债权人实现回款率超50%

【案例要旨】

被告(债务人)资不抵债,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作为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按照债权比例分割资产。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谷德法律团队接受陈某委托,代理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正在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债务人)张某意外身亡,使得本案困难度增加,案由也变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随后,律师积极调整诉讼策略,以张某法定继承人(父亲、母亲、妻子、儿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为确保案件胜诉后有财产执行保障,律师又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两套房产。后获知,两套房产已在法院其他案件中冻结,当事人为轮候查封第4位。后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求。继而经过律师积极沟通,案件快速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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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原告作为第4顺位轮候查封人,无法直接处置房屋,只能由首查封债权人进行拍卖处置。首查封债权人处置完毕后尚有结余的,第二轮候查封顺序的债权人的查封生效,以此类推。若房产全部价值尚不足以偿还前三位债权人的债务,则存在本案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无法获得清偿。

【谷德思路】

谷德律师经研究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拍卖房产取得价款申请并要求按照债权比例公平分配。

一、法理依据。1、处置物权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在该物上设有抵押或质押的担保债务,然后才能用于偿还普通债务。2、普通债务是平等的,没有受偿次序之分,在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才能彰显公平。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办案结果】

1、法院随即同意了我方按照债权比例分割财产方案。当事人享有债权原为49万余元,实际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后,当事人受偿25万余元,受偿率超过50%。

2、化腐朽为神奇,律师巧化困境。一件本身已经没有希望的案件,经谷德律师精心办理,起到了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办案效果非常满意。

【律师温馨提示】

1、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风险来临时的束手无措。债权债务纠纷中,存在债务人财产不足、债务人突发死亡等风险。及时预防、及早处理风险最重要。

2、在债务人财产上办理抵押手续是最优的风险预防办法。发生债权债务时(特别是借款纠纷),在债务人财产上(房产等)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手续最靠谱。将来即使债务人存在债务危机爆发、资不抵债,办理抵押手续的债权人(贷款人)可以优先受偿。

3、出现债务履行风险,早起诉,是挽回损失的最好办法。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突发死亡、拖延还款等风险,及早起诉、及早进入执行阶段,方可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4、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突发死亡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如何解决困境。债务人死亡情况下,掌握债务人省钱财产线索尤为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若没有财产,则债务消灭、起诉都成困难。而掌握财产线索,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并聘请专业律师操作,即可化解风险,减少损失。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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