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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遭拒付,持票人除享有追索权等权利,还应承担什么义务?

发布时间:2022-06-30 15:33:20 已被浏览3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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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很多持票人企业认为,自身仅享有权利,如追索权、要求前手付款的权利,而没有关注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负有相应义务的,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票人负有书面通知义务。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即作为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后3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如律师函、追索通知函等)向前手企业发出通知。

此时,可以仅向前手企业发出,也可向所有前手发出,也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发出。

2、作为前手企业,在收到持票人的书面通知后,也应向自身的前手企业发出书面通知。

3、未发出书面通知的法律后果。

 若持票人或其前手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或延期通知,一旦发生出票人的财产被转移或前手的前手企业的财产被转移等情况,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未按规定发出通知的汇票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除发出书面通知外,持票人在线上发出“追索通知”。

即不管前手企业是否愿意付款,持票人都应发出追索通知,且最好向所有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发出追索通知。

有些持票企业认为,仅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律师函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前手企业付款,可视为已行使追索权,这一想法是错误的。因目前我国实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制度,故追索权首先都应在线上行使,发出追索通知。

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过类似案例,在一起票据权纠纷案中,持票人未在线上发出追索通知、点击追索功能,而仅仅通过电话联系通知,事后因为前手拒不付款,便诉至法院要求其前手付款。单法院最后认为,原告未在电子票据系统发出追索,直接通过起诉方式,不符合我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从而驳回原告诉求,判决原告败诉。

所以,作为持票人企业,在票据遭到拒付后,应立即在电子票据系统发出追索,3天内向前手发出书面的追索通知,方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利,有效追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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