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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鲜活的法治教育课:劳荣枝辩护律师遭受死亡威胁

发布时间:2023-06-30 23:48:29 已被浏览1069次

2023年6月26日下午,劳荣枝辩护人吴丹红律师的助理赵德芳律师收到一个死亡威胁电话。电话来自江西鹰潭,对方在确认赵德芳的身份后称“你别管我是哪位,我跟你讲,劳荣枝被发回重审,被改判,我就要把吴丹红的女儿、家里所有人全部杀掉,你跟他说一下。”

电话那边是一名男子,赵德芳律师问对方是哪的,对方说“反正劳荣枝被改判、被发回重审,第一个死的就是吴丹红,吴丹红我有他的抖音……”。赵德芳律师提醒他“手机有录音”。对方表示“我不怕你录音”。

当日赵德芳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报案,警方受理了“赵德芳被威胁人身安全案”。6月26日下午,朝阳公安刑警队打电话向赵德芳律师进一步询问了相关情况。

该威胁电话后续还有拨打,但赵德芳律师没有再接。6月28日中午,赵德芳律师收到该电话号码发来的短信,责怪赵德芳律师将其电话泄露出去,造成其被骚扰。此人还自称为“正义人士”。

案件背景: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系江西省九江市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1999年11月18日,劳荣枝男友法子英因绑架、抢劫和故意杀人至7人死亡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当年12月28日被公开处决。2019年11月28日,逃亡近20年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落网。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经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中院一审宣判后,劳荣枝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高院认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3月,据媒体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面听取了劳荣枝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递交了约20万字的辩护意见。目前,劳荣枝的死刑复核情况尚未公布。

谷德观点:

一、这位“正义人士”威胁恐吓律师,大部分网民对此表示支持并对辩护律师口诛笔伐,反映出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

1.关于“为坏人辩护”。

在老百姓眼里,被刑事追究的人哪一个不是“坏人”呢?毫无疑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只能为“坏人”提出无罪、罪轻的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为“坏人”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职责。相反,违背“坏人”的意愿代为认罪、劝“坏人”认罪,既违法也违反职业道德。

2.关于“谁付钱向谁负责”。

当事人付了费用,不向当事人负责才应该受到谴责。相反,在法律框架内向当事人负责应该受到赞许。

3.案件发回重审就说明律师辩护有问题吗?

要相信真理是越辩越明的,经不起辩论的往往不是真理。很多网民认为,律师的辩护致使劳荣枝案发回重审,律师起到了不好的作用。然而,这是不正确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恰恰说明本案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劳荣枝罪不至死,间接地说明了律师的辩护是有意义的、是正确的。

4.不要因别人的观点与自己不同,就进行攻击、诋毁。

任何人理性地表达自己对劳荣枝案的个人看法是可以的,不论是要求严惩劳荣枝还是认为要给劳荣枝一个机会,这都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每一个公民作为独特的个体,有自己独特的观点是很正常的。其观点不论是否和最终判决结果相同,其他的人都应当尊重其表达观点的权利。同时,公民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是有限制的,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可能构成违法,并将遭受法律的制裁。然而,当前还有一部分人不能正确地看待别人的观点,只要别人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就进行攻击、诋毁,殊不知自己的观点也只是观点而已,并不是真理,别人的观点至少也是一种观点。

二、这位“正义人士”的行为已经违法,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上所述,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都应该建立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这位“正义之士”的行为毫无疑问将会受到制裁,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重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事实和法律,时刻保持宠辱不惊的定力。

处在利益纠葛之中,如何保持理性独立是律师的必修课。像劳荣枝案,必然有一位至两位律师要担任其辩护人,承担起这份神圣职责。从现实层面考虑,也必然会遭受到一定的非议甚至攻击。但作为律师,只要尊重事实、依法辩护,自然问心无愧,定能坦然面对非议和攻击。因此,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事实和法律,就能拥有宠辱不惊的定力,不至于陷入无谓的争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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