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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面对错误的民事裁判?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0:20 已被浏览34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处理诉讼事务。从本质上说,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一个代言人,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决定裁判结果的权力。决定裁判结果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属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或者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一名执业律师,在其整个执业生涯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甚至很多错误的民事裁判,而自己的委托人则是该些错误民事裁判的受害人。基于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律师该如何面对该些错误的民事裁判呢?
一、内心确信民事裁判确有错误。
不能说当事人认为错误的民事裁判,就一定是错误的裁判。有时候,当事人并不能客观公正地看待一个裁判结果。所以,作为代理律师,首先要认真分析裁判说理的内在逻辑,只有事实认定逻辑或法律适用逻辑确有错误、损害了公平正义的裁判,才是真正错误的裁判。
二、明确错误民事裁判的等级。
错误的民事裁判是有不同等级之分的,笔者一般将民事裁判的错误划分为如下三级:
(一)似错非错的民事裁判。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往往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多为一些新型案件、特殊案件。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体现的是裁判者个人或者审判组织的价值取向,可能与客观公正有一定的偏差。这类案件,即便通过二审、再审等程序最终得以改判,也不能说原民事裁判就属于彻底的错误。故,称之为似错非错的民事裁判。
(二)无心之错的民事裁判。该类案件总体上说属于是非分明的案件。裁判者因存在工作上的疏忽或者能力上的不足,进而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偏差,最终造成裁判结果错误。需要强调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裁判者所犯的错误应是无的。
(三)有心之的民事裁判。该类案件总体上说属于是非分明的案件,但裁判者因徇私或有其他企图,恶意地实施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错误审查判断证据或认定事实、歪曲或错误适用法律等违法行为,最终作出错误判决。需要强调的是,裁判者所犯的错误是有的,其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或者裁判说理中的论述往往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恶意。
三、对于不同等级的错误民事裁判,代理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手段进一步维权。
(一)对于似错非错的民事裁判,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进一步维权。如当事人时间、精力、经济条件等各方面不允许,亦可建议当事人放弃进一步维权。因为这些民事裁判难以被认定为有错误,再考虑到“发改率”、人情世故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难以改变原裁判结果。
(二)对于无心之错的民事裁判,代理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诉信访等方式进一步维权。无心之错的民事裁判,归根到底是错误的民事裁判,依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大概率可以得到纠正。
(三)对于有心之错的民事裁判,其性质属于枉法裁判,代理律师必须建议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诉信访、举报控告等途径进一步维权,必须还当事人以公道,给枉法者以痛击。
四、进一步维权的方法和步骤。
(一)上诉。对于错误的一审民事裁判,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裁判之日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一般而言,一审裁判文书末尾都会告知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渠道和上诉文书数量要求。
(二)申请再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错误的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民事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材料齐全且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上级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会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的裁定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三)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对于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民事裁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四)申诉信访。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任一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由人民法院的申诉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有别于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诉信访涉及的内容可以是案件本身的问题,也可以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另外,申诉信访一般是穷尽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途径之后或者因为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期限的情况下采取的进一步维权措施。
(五)举报控告。举报控告针对的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受贿、渎职、枉法裁判等一系列行为。举报控告虽然不要求一定成立,但应当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捏造事实举报控告,可能需要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举报控告不以穷尽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措施为前提,在诉讼程序中乃至诉讼程序后都可以进行。因此,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有策略性地先提出举报控告或者在采取其他维权措施时一并提出举报控告。
(六)媒体曝光。前述的种种维权渠道都属于体制内的自查自纠。这种自查自纠有一定的局限性,是关起门来的一种自我协调。然而,阳光下的自查自纠才能彻底服人,正义的自查自纠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监督我们都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在我们受到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时,应当允许我们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维权,接受人民群众的摇旗呐喊。越是黑暗,越是害怕阳光。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舆论监督往往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和举报控告一样,媒体曝光可以在诉讼的任一环节进行。
五、代理律师的战斗思想。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中,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一个代言人,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管理、监督方面的权力。纠正错误民事裁判的过程,有时候是一个平和的诉讼流程,有时候是一场惨烈的战斗,尤其是遇到有心之的民事裁判
秉公持正、不偏不倚应是代理律师的维权战斗思想。代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有时不免会与当事人共情,从当事人的视角看待裁判结果。一旦进入维权战斗,代理律师应当回归到理性视角看待问题,并且在采取的维权行动中贯彻秉公持正、不偏不倚的战斗思想。
秉公持正、不偏不倚绝不能理解为某些人眼中的“中庸之道”,更不是在维权战斗中追求得过且过,而是对裁判结果、裁判者有着清晰准确的定性,坚定地、公正地寻求纠正裁判结果、惩处裁判者。
六、代理律师的战斗情绪和战斗意志。
维权战斗通常是不缓和的、困难的,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在维权战斗的过程中保持高昂的战斗情绪和坚定的战斗意志。
战斗情绪是代理律师表现出来的外在精神面貌,能让己方当事人对维权保持维权信心,让对方当事人感受到纠正压力,让裁判者感受到纠正错误裁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战斗意志是代理律师内心追求正义、不畏强权、崇尚法治的信念。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在进一步维权的过程中,要时时给当事人以宽慰和信心,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服务的温暖。同时,律师作为安慰者,也要有自我调整的间隙。代理律师不应陷入矫情地自怨自艾之中,理应比常人更有追求正义、不畏强权、崇尚法治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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