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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律师被锤事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11-08 21:40:59 已被浏览513次

2023年11月3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在开完庭后被对方当事人使用榔头追打。20多次的锤击造成该女律师脑部骨折住进医院ICU。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但评论区里充斥着对律师行业的否定,引人深思。

一、关于律师行业的社会评价问题。

女律师被锤,评论区里没有对女律师的同情和声援,反而是一边倒地点赞和支持。从评论内容来看,没有人关心女律师到底错在哪里,人们都在通过此次事件宣泄对律师行业的怨恨。女律师承担了中国70万律师应共同承担的暴击。

社会公众的评论反映出,在律师服务市场当中,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极不满意、极不理解。客观地说,不论是哪个职业,其中都有一些害群之马。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评价如此之低,难道律师群体里大多数都是害群之马?这值得每一个律师思考,也应该成为每一个律师鞭策自己的理由。

那些对律师职业有误解的人们应该思考:既然律师这个职业如此受人诟病,人们已经如此怨恨律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委托律师?为什么律师这个职业还依然存在?为什么还有很多当事人给律师送锦旗呢?实际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收到的锦旗比收到的投诉多得多。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评论区对律师的诸多怨恨,并不代表律师群体就真的如此不堪。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律师都在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

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公民在接受律师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维护,他会朴素地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支付过费用,他不会考虑到去广而告之;但如果他在接受律师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满意、不理解,他会极力地去广而告之。我想,这是为什么评论区没有人为律师发声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谓“爱屋及乌”,恨亦如是。一个公民在接受律师服务过程中不满意、不理解,他内心生起对特定服务律师的怨恨,后续可能逐渐蔓延至对整个律师群体。

虽然每个公民都有发言的权利,但其所发表的言论是否“正确”则是由其认知深度决定的。并且,人类社会的很多认知并没有真正的正确,只有相对正确或者是建立在某一价值取向下的正确。因此,任何人对于本事件的看法,都只是“盲人摸象”后自我感受的表达,并不能代表象之全貌。所以,评论区的人是一种看法,律师群体又是另外一种看法,并且肯定还有多更的看法,有些因为政策、事不关己等等一系列原因没有表达出来。

综上所述,律师行业的社会评价问题,主要是律师行业自身问题的外化,次要是人民群众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不理性地评价律师职业。

二、关于律师制度的底层逻辑问题。

1.将律师服务定位成私人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将律师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

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期望是很高的,要求律师能够摆脱利益束缚,作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人民群众的这种期望,反映在律师制度的底层逻辑上,就涉及到律师服务到底应是公共服务还是私人服务。我国将律师服务设定为私人服务,由当事人付费。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要求律师违背当事人意志,单纯地作正义守护者,与客观规律相违背。如果律师服务是公共服务由政府买单,律师的收益和当事人无关,那么人民群众对律师的期望则理所当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虽然评论区很多人援引该条规定,但他们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并不见得正确。从该规定的文义、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及律师制度的设置来看,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律师是以在个案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简而言之,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因为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不是接受国家的指派;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言人),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结果,法院才决定案件结果,法院才决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事业,应当摆脱利益的束缚。就我国而言,在人民群众对律师服务的期望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应当将律师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让律师服务变成普降的甘霖。

2.律师服务的结果难以保证,容易引起与当事人的矛盾。

人们付费购买一个商品、定做一个工具,商家或者承揽人基本上可以承诺达到某种效果或满足某种需求。但是,当事人付费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是无法确保某种结果的。法律法规还禁止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承诺案件结果。人民群众因此表达对律师职业的不满:“赢也收费,输也收费”、“输了官司还要付律师费,雪上加霜”……

正因为律师服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而人民群众容易误解律师。另外,不确定的服务结果,也会导致律师服务市场难以评价律师的工作,有些律师尽心尽责但结果不理想,有些律师不负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律师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客观地看待案情,及时地、如实地向当事人反馈案件的进展、面临的风险和案件结果。如案件存在诉讼风险,有必要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尽最大的努力去查明事实、研究法律。如案件结果对当事人不利,也应当在尽到自己最大努力的前提下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为当事人做好解释善后工作;即便当事人不理解,律师也应坦坦荡荡,作好客户维护工作,尽量不与当事人产生误会或矛盾。

3.律师只是社会运转中的一颗螺丝钉,和普通群众无二无别。

评论区总有人说律师光鲜亮丽、盛气凌人……这样的词未免太过主观,且没有实际意义。光鲜靓丽是褒义还是贬义?律师光鲜靓丽也好,衣衫褴褛也罢,其实与他人无关。律师不会无缘无故对谁盛气凌人,倘若律师是在为当事人主张权利,适当地盛气凌人不是理所应当吗?

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律师行业只相当于白领阶层。律师是靠出卖脑力(专业知识)、体力营生的职业,本质上不属于剥削阶级,其与无产阶级是同一战线的。律师行业内部,有少部分律师靠剥削其他律师维持,属于剥削阶级。这符合大家熟知的“二八定律”。

前不久,广东省惠州市司法局通报了一个行政处罚,查明彭某某律师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新律师,案源少,收入低,没钱租赁该所的办公室,该所又没有多余的卡座,所以彭律师有时在家中办公、有时借用同事的办公室办公、有时在另一家法律服务公司办公,在此期间,彭律师没有承揽到业务,仅免费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10多次。惠州市司法局以彭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场所办公、承揽业务对彭律师进行了警告处罚。

这样的行政处罚不禁让人唏嘘,我们支持彭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哪怕到司法部去讨一个说法也不为过。在目前的律师制度下,国家没有给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任何运作经费,凭什么对律师的办公条件提出强制性要求?这不就是政府不发钱,却强制老百姓餐餐吃人参燕窝,还美其名曰是为了百姓的身体健康。如果像高等院校一样,国家每年有给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拨付一定金额的经费,而律师吃喝嫖赌挥霍一空导致没有相应的办公条件,那对律师予以惩戒则有理有据。否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岂有公正可言。

综上所述,律师制度在我国并不健全,其底层设计逻辑与社会主义制度也存在衔接问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长此以往,可能导致人民群众与律师行业的矛盾越来越深,律师群体成为人民群众的眼中钉、肉中刺。最终,还是要彻底改变律师制度。

三、关于房地产乱象。

评论区里,人们把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恨全部撒在了被锤的女律师身上,何其不公。谁也想不到,房地产的锅最后由律师来背。据报道,“中国房企排名前100中,53家已暴雷或正处于暴雷边缘,房企前30强已经暴雷20家,不知下一家会是谁”。可想而知,女律师绝不会是最后的一位背锅者,以后还会涌现出更多的背锅侠。

中国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根本责任在于政策和监管。商品房预售制度比较激进。在房子都还没建成、小区基础设施还没到位的情况下就允许开发商卖房,就已经给开发商耍流氓留下了后门。在制度过于激进的情况下,监管还跟不上,等于后门大开任由开发商大摇大摆地走。另外,财政可能太过依赖房地产开发,在房地产开发商一旁吸血的同时,枉顾开发商变成裹挟公平正义的“巨婴”。

中国房地产领域的问题,主体责任是开发商。开发商是资本,资本追求的是利润而不是公平正义。资本在逐利过程中往往目光短浅、竭泽而渔,不考虑市场饱和度,不考虑自身的资金实力和运作能力,一味地开疆扩土。在将房地产作为神器的财富收割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最终也轮为一枚棋子,正在慢慢地倒下、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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