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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倾注的国家强制力不够,值得顶层思考和解决

发布时间:2023-12-08 17:10:45 已被浏览1160次

执行是生效判决落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没有执行,生效裁判将变成一纸空文。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和中国百姓的重大问题。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一直处在与“执行难”的斗争之中,以打破执行僵局为荣,以执行措施黔驴技穷为憾。我们认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不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的底层逻辑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执行应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没有体现出国家强制力的执行,必然软弱无力。要解决“执行难”,必须要从倾注国家强制力上下手。

当前关于执行的制度设计,明显缺乏倾注国家强制力方面的考量。有些人认为,民事执行是解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纠纷,不能动用国家权力,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来查找被执行人、搜集财产线索。这种理解,简单将执行主要责任推卸给当事人,不符合法律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基本逻辑。

二、当前民事执行中的哪些环节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执行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找到被执行人、搜集财产、处置财产则是执行的重点。

1.“执行难”根源之一:找不到被执行人。

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没有任何查找被执行人的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职责,完全落在申请执行人身上。一些通过司法拘留得以突破执行的案件,全靠当事人、律师蹲守被执行人。

当前的制度设计就完全没有体现出国家强制力。基于人的本性,被执行人不太可能主动去人民法院接受执行,肯定会躲避执行。找不到被执行人,就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拘留等执行措施,甚至执行文书的送达都不能完成。

解决方案:对于不出面、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实际已经挑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权威,应当动用警权等国家权力查找被执行人。域外法律制度中,一般都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并由警权保障。

2.“执行难”根源之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完备。

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主要依靠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没有其他有利的查找财产的执行措施。大多数执行案件,仅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走一个查控流程,如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案件就会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这也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编配有关,不论是审判岗位还是执行岗位,“案多人少”的抱怨一直都在。

一方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查控功能仅限于某一时间点。执行查控系统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一个时间点的财产情况,不能查询过往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记录。实际上,只能通过银行流水、不动产转移等财产变动记录来判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否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反馈准确性有待提高。司法实务中,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反馈结果并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部分协助查询单位不反馈查询结果,比如被执行人在某一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但该银行不予反馈;②反馈的结果不准确,比如被执行人在某一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且账户有充足的余额,但反馈没有可用余额。

还有一方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没有不间断监控的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需要不间断地实时监控的,应当建立起一定的预警触发机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很多被冻结的账户后续有资金进账,但因为没有预警触发机制,最终账户上的资金又在账户自动解封后由被执行人转移。

最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具备自动续冻结、查封的功能。这也是一个应有而没有的功能,既然法律规定有权继续查封、冻结,为什么不自动续冻结、查封呢?甚至连到期提醒都没有,这就显得不科学、不合理。

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完备,本质上还是民事执行过程中没有在倾注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3.“执行难”根源之三:反规避制度不健全,没有体现出司法权威和国家强制力。

如前所述,寄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到人民法院配合执行不太现实,这与人性相违。因此,国家应有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措施。当前制度下,已经有不同层面的逃避执行的惩戒措施,如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等。但从现实层面讲,该些反规避执行措施确实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原因有如下几个:

首先,罚款措施实际只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基本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有用,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拘留措施实际只有在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的情况下才有用。但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又会陷入前述查找被执行人困难的境地。

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属于一种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很低,起不到让被执行人不敢失信进而履行生效判决的作用。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标准并不高,但执行层面问题不少。此罪的追究,需要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度不佳。虽然当事人也有权提出自诉,但现实层面收效甚微。在如此之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可谓凤毛麟角。

综上,关于“执行难”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投入到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太少,体现出的国家强制力太弱。近些年,大量的轻型犯罪走入人们视野,如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等,大大降低了刑事入罪门槛。与此同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实际比上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比起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危害性也要大(既侵犯财产也损害司法权威),理应受到国家打击。因此,在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上,要倾注更多的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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