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1 08:37:51 已被浏览9007次
“千元宠物鸡”被拾走“褪毛下锅”事件
之法律关系深度剖析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5日,李女士购买了一只价值2000元的斗鸡作为自己心爱的宠物,一直饲放养在自家开设的小吃店中。4月25日晚,李女士一家关门打烊时忘记将放养在店外的宠物鸡赶回店里便匆匆离去。4月26日早,李女士四处找不到宠物鸡的踪迹,便立即到城中派出所报警求助。
民警立即对“宠物鸡”事件开展调查、询问,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路人抓走宠物鸡后,走进了马路店面的小区内,后经群众辨认,民警找到了抓走鸡的当事人侯某(女,现51岁)。当民警敲开侯阿姨家门时,发现厨房里有一只刚被褪了毛、准备下锅的鸡。民警把侯阿姨带到派出所。
【谷德律师深度剖析】
一、宠物鸡是遗失物,还是无主物?
遗失物指并非基于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人等)的主观意志、主观意图、主观情愿而暂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即丧失对物的占有不是自己情愿、有意的,一定是无意、不小心。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根据目前我国物权法、民法总则等规定,无主物分为隐藏物、埋藏物、抛弃物及其他等。
(1)隐藏物、埋藏物通常是指新中国建立前、历史久远,某人埋藏了金银财宝、古物,或某人在某地发现了古代的金银财宝、古物等,但是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情况下。这种无主物归属国家所有。
(2)抛弃物,是指此前物品是所有权人,但物权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想再占有、使用进而抛弃、放弃所有权的物,如将自己曾经占有、所有、使用的书籍、生活物品、宠物等抛弃。这种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原则”即谁先占归谁所有。
(3)由遗失物转化而来的无主物,即自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合法的招领公告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这种无主物归属于国家所有。
无主物的归属,一句话“无主物归国家,国家不要的,适用先占原则,谁先占归谁所有”。
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宠物鸡是有所有权人的即李女士,只是由于不小心暂时丧失了对宠物鸡的占有,但这并不影响宠物鸡的性质。
宠物鸡不是埋藏物,也不是抛弃物,而是遗失物,遗失物仍有所有权归属。
结论:宠物鸡的所有权仍归属李女士所有,不属于拾捡人侯某,也不属于国家所有。
二、侯某占有宠物鸡属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买卖、担保、使用等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合法占有物品的权利,此时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是合法、具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有权占有人在占有、使用物的损耗、折旧等往往有所有权人承担,因为占有人在合法占有前必定付出了金钱等对价。
无权占有就是占有该物没有合法依据。
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宠物鸡属于遗失物,而侯某与宠物鸡所有权人李女士之间没有买卖、借用、担保等合同法律关系,没有占有使用宠物鸡的合法权利,所以属于无权占有。
三、侯某对宠物鸡进行褪毛下锅,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通常是对占有物进行善意的、合理的妥善保管,主动发布招领公告或向政府部门报告,或等待所有权人的寻回,此时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恶意占有,是指不仅没有人对占有物进行善意的、合理的妥善保管,还破坏、损害占有物,对占有物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遗失物被某人拾到,则拾捡人属于无权占有。
若基于善意对遗失物进行了合理保管、照料,则属于善意占有;反之,没有尽到善意保管,而且还破坏遗失物,造成损失,则属于恶意占有。
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侯某占有宠物鸡首先属于无权占有(也称拾捡人)。根据其所陈述“晚上在马路边看一只鸡窜来窜去,附近也没有人,以为是只野鸡,并抓回家中”,侯某应该属于,此后将鸡抓回、褪毛、下锅的行为属于恶意占有,不属于善意的保管、饲养。又因宠物鸡已被褪毛、下锅,不能返还原物,侯某应该赔偿损失。
四、假如侯某在悉心照料、保管宠物鸡期间,宠物鸡下的鸡蛋,归谁所有?
在法律上,宠物鸡下的鸡蛋属于孳息(自然孳息),仍归属所有权人呢李女士所有。
即使保管人尽到了善意义务,也不能享有所有权,但是可以获得必要的保管费用。
五、侯某对宠物鸡进行褪毛下锅,是否构成犯罪(盗窃罪或侵占罪)?
1、侵占罪,是指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此前是合法占有,此后变为非法持有。
(1)如物权人委托某人代为保管,随后保管人心生歹意、占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
(2)如物权人先是携带某物与某人(家中)聊天,后匆匆离去。次日想到自己物品遗忘在某人家,则该物品不是遗失物,而是遗忘物,此时物权人是知道物品所处何地,不是遗失,若此时某人心生歹意、享有占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
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因为无法证明侯某明知该鸡是他人遗忘物,且该鸡价值达不到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候某不具有主观恶意占为己有的目的,故不构成侵占罪。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若是遗失物,拾捡人在(无权)占有遗失物期间,心生歹意(认为反正没人知道)、占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
但是要构成盗窃罪既要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企图、目的,也要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同时涉案物品的金额“较大”(湖南省标准2000元)。
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据侯某称错将宠物鸡误认为野鸡(无主物)抓回家中褪毛下锅,民警认为侯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认定盗窃证据不足。故不构成盗窃罪。
六、侯某构成侵权,将宠物鸡褪毛下锅侵犯李女士的物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看到自己的宠物鸡已成了褪了毛的死鸡,一度情绪失控,好在在民警的劝说和安抚下逐渐恢复了平静,侯阿姨也向李女士表示自己诚挚的歉意,再三致歉。
最终,经过协调,侯阿姨赔偿了3000元给李女士作为补偿,也得到李女士的谅解。
谷德律师认为:侯某的正确做法是(1)拾捡人在法律定位上属于“好人”,做了好人就要尽到好人的义务(保管、报告、通知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2)不做好人,不拾捡遗失物。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79条 【无主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物权法》
第113条 【无主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241条 【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243条 【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42条 【恶意占有人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6条 【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第109条 【遗失物拾得人的通知、报告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 【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刑法》
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70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7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二、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